民盟金華市委會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表彰辦法(試行)
民盟金華市委會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表彰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全市各級民盟組織、民盟市委會各專委會在全市參政議政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完善激勵機制,促進全市參政議政工作,根據民盟浙江省委《民盟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表彰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測評對象、范圍和周期
第二條 參與測評對象為民盟蘭溪市委會、各基層組織和各專委會。
第三條 本辦法的測評范圍,包括民盟蘭溪市委會、各基層組織和各專委會為促進國家及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等各項事業所進行的建言獻策、調查研究、論壇研討、信息工作等參政議政活動及其成效。
第四條 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測評年度單位,每年進行測評表彰一次。
第三章 測評內容和計分標準
第五條 各參與測評單位建言獻策工作按以下標準計分:
(一)為民盟中央向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每件計20分。
(二)為民盟中央領導在高層協商會發言提供的基礎素材。每件計16分。
(三)為民盟中央在中央、國家部委座談會發言和向中央、國家部委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每件計16分。
(四)為民盟中央在全國政協大會、常委會的大會發言、書面發言與提案提供的基礎素材。
大會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20分;書面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10分;提案的基礎素材,每件計10分,被全國政協列為重點提案的,每件加計6分。
基礎素材提供者中涉及參與單位的:大會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6分;書面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4分;提案的基礎素材,每件計4分,相關提案被全國政協列為重點提案的,每件加計2分。
(五)為民盟省委會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每件計10分。
(六)為民盟省委會領導在與省委、省政府領導座談會的發言提供的基礎素材。每件計8分。
(七)為民盟省委會在與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門座談會的發言和向有關部門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每次發言計8分;每件政策建議計8分。
(八)為民盟省委會在省政協會議的大會發言與團體提案提供的基礎素材。大會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10分;書面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記5分;團體提案的基礎素材,每件計5分,被列為省政協重點提案的,每件加計3分。
(九)為民盟市委會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報送的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每件計8分。
(十)為民盟市委會領導在與市委、市政府領導座談會的發言提供的基礎素材。每次計6分。
(十一)為民盟市委會領導在與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門座談會的發言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每次發言計6分;每件政策建議計6分。
(十二)為民盟市委會向市政協會議的大會發言與團體類提案提供的基礎素材。大會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8分;書面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6分,團體提案的基礎素材,每件計4分;被列為重點提案或優秀提案的每件加計4分。
(十三)各縣市區盟組織向本地區黨委、政府領導報送的政策建議。每件計4分。
(十四)各縣市區盟組織領導在與本地區黨委、政府領導座談會的發言和向本地區黨委、政府主管部門報送的政策建議。每次發言計3分;每件政策建議計3分。
(十五)各縣市區盟組織向本地區政協大會、常委會提交并被采納的大會發言與團體類提案。每件大會發言計4分;每件書面發言計3分;有團體提案的計5分,超過3件的每件加計1分,被列為重點提案或優秀提案的每件加計2分。
第六條 各參與測評單位的調查研究工作,按以下標準計分:
(一)承辦、參與民盟中央重點調研、重要調研和完成民盟中央合作調研課題的情況。每項重點調研的承辦單位計40分,每個參與單位計20分。每項重要調研的承辦單位計30分,每個參與單位計10分。每項合作調研課題,承擔、牽頭單位計15分,每個協助單位計5分。
(二)承辦、參與民盟省委會重點調研、重要調研和完成民盟省委會合作調研課題的情況。每項重點調研的承辦單位計20分,每個參與單位計10分。每項重要調研的承辦單位計15分,每個參與單位計5分。每項合作調研課題,承擔、牽頭單位計8分,每個協助單位計4分。
(三)承辦、參與民盟市委會調研和完成民盟市委會合作調研課題的情況。每項課題調研的承辦單位計10分,每個參與單位計5分。每項合作調研課題,承擔、牽頭單位計10分,每個協助單位計5分。
(四)民盟蘭溪市委會、各基層組織和各專委會自行進行且取得參政議政重要成果的調研。獨立進行的調研每次計5分。合作進行的,牽頭單位每次計5分,協助單位每次計3分。
第七條 各參與測評單位的論壇研討工作,按以下標準計分:
(一)承辦、協辦民盟中央論壇、研討會和參政議政工作會議的情況。每次論壇、研討會的承辦單位計30分,每個協辦單位計10分;民盟中央參政議政工作會議承辦單位計40分。
(二)承辦、協辦民盟省委會論壇、研討會和參政議政工作會議的情況。每次論壇、研討會的承辦單位計15分,每個協辦單位計5分;民盟省委會參政議政工作會議承辦單位計20分。
(三)承辦、協辦民盟市委會論壇、研討會和參政議政工作會議的情況。每次論壇、研討會的承辦單位計10分,每個協辦單位計5分;民盟市委會參政議政工作會議承辦單位計10分。合作召開的,牽頭單位每次計8分,協辦單位每次計4分。
(四)民盟蘭溪市委會、各基層組織、各專委會自行召開且取得參政議政重要成果的論壇、研討會。獨立召開的論壇、研討會,每次計5分。合作召開的,牽頭單位每次計4分,協助單位每次計2分。
第八條 各參評單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工作情況。
參照《民盟金華市委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辦法(試行)》進行測評(見附件1)。
第九條 其他突出的參政議政工作情況,視情況計分。
第十條 上報民盟市委會有誤和虛假等不實情況的材料,該篇(次)不予計分;后果嚴重的,視情況扣分。
第十一條 按總分綜合排序??偡钟嬎愎綖椋嚎偡?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得分(A表+B表)×60%+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得分×40%。
第四章 表彰規則
第十二條 民盟蘭溪市委會、各縣市區基層組織和民盟浙師大委員會、市直綜合一支部、金職院支部統一測評,依總分高低,設參政議政工作先進單位若干名,酌情設優秀成果獎若干名;民盟各專委會單獨測評,依總分高低,設先進專委會若干名。其余民盟市直基層組織暫由民盟市委會測評,依總分高低,設參政議政工作先進單位若干名,酌情設優秀成果獎若干名。
第十三條 民盟市委會在每年參政議政工作會議上予以表彰。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民盟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表》(A表)(見附件2)由各參與測評單位填寫?!?/span>民盟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表》(B表)(見附件3)由民盟市委會機關具體負責人填寫。
第十五條 測評統計工作由民盟市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受表彰單位由民盟市委會主委會議審定。
附件1
民盟金華市委會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調動全市各級盟組織和廣大盟員參與信息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健全并完善激勵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活動由民盟市委會辦公室組織實施,每年舉行一次。
第三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范圍:
(一)民盟蘭溪市委會、各基層組織;
(二)各專委會
(二)全市盟員和信息專干。
第四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計劃任務(涉及多重身份的以最高任務數為準):
市委委員、副秘書長:每年每人提交不少于2篇社情民意信息(包括盟省委、市政協、市委統戰部等約稿信息,下同)。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盟員中的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民盟界別)每年每人提交不少于1篇社情民意信息。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員:每年每人提交不少于1篇社情民意信息。
各專委會成員:每年每人提交不少于1篇社情民意信息。
以上市委委員、副秘書長,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員以及專委會成員完成的文章任務數和得分計入所在盟組織和專委會。對以上工作完成情況盟市委每半年通報一次,并將其作為盟市委先進基層組織、先進個人和推薦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評選表彰的項目:
(一)民盟蘭溪市委會、各縣市區基層組織和民盟浙師大委員會、市直綜合一支部、金職院支部統一測評,依總分高低,設一等獎1名,二等獎2名,三等獎3名。未完成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計劃任務的不能參評。民盟各專委會單獨測評,依總分高低,設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進專委會1名。其余民盟市直各基層組織暫由民盟市委會測評,依總分高低,設優勝獎若干名。
(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進個人。根據當年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數量和質量的總體情況,設先進個人若干名。
第六條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稿件計分方法如下:
(一)向民盟市委會報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稿件,符合基本要求的,每篇計1分;被民盟市委會采用或轉送的,每篇計2分;被民盟省委、市委統戰部、市政協或民情熱線等采用的,每篇計4分。
(二)被民盟中央、省委統戰部、《民情熱線綜合反映》、《政協工作交流》、《民情熱線專送》子刊采用的,每篇計8分;被省政協辦公廳《專報》、《民情熱線專報》子刊采用的,每篇計10分。
(二)獲全國政協轉送有關部委辦局、《每日匯報》、《統戰工作》、省委辦公廳《浙江信息》采用的,每篇計12分;被《政協信息》綜合采用、《零訊》采用的,每篇計20分;被《政協信息》單篇、《情況交流》采用的,每篇計30分。
(三)獲市級領導批示的,每篇計15分;獲省部級領導批示的,每篇計30分;獲國家領導批示的,每篇計50分。
(四)進入市委、市政府決策的,每篇計20分;進入省委、省政府、國家部、委、辦、局決策的,每篇計40分。
(五)所有分值累計計算。對報送抄襲或失實稿件的,一經查實,將通報批評并扣除基本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先進個人評選資格。
第七條 民盟市委會辦公室根據本辦法,提出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先進專委會和先進個人建議名單,報民盟市委會主委會議審定。
第八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2
各基層組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計劃任務表
組織、專委會名稱
|
盟員數
|
擔任市委委員、副秘書長人數
|
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數
|
信息員人數
|
總任務分
|
蘭溪市委員會
|
119
|
3
|
13
|
2
|
18
|
浙師大委員會
|
96
|
5
|
6
|
2
|
16
|
東陽市基層委員會
|
104
|
2
|
10
|
2
|
14
|
婺城區總支部
|
85
|
3
|
4
|
2
|
9
|
金東區總支部
|
42
|
3
|
7
|
2
|
12
|
武義縣總支部
|
85
|
2
|
13
|
2
|
18
|
義烏市支部
|
30
|
2
|
4
|
2
|
8
|
金華職業技術學院支部
|
26
|
1
|
1
|
1
|
3
|
金華六中支部
|
12
|
1
|
|
1
|
3
|
金華八中支部
|
16
|
1
|
1
|
1
|
4
|
金華教育學院支部
|
16
|
|
|
1
|
1
|
金華電大支部
|
22
|
|
|
1
|
1
|
金華文藝支部
|
26
|
|
|
1
|
1
|
金華文化支部
|
14
|
|
2
|
1
|
3
|
金華綜合一支部
|
37
|
1
|
|
2
|
4
|
金華綜合二支部
|
12
|
|
|
1
|
1
|
金華醫衛支部
|
8
|
1
|
|
1
|
3
|
機關小組及其他
|
25
|
3
|
3
|
|
6
|
合 計
|
775
|
28
|
64
|
25
|
125
|
附件3
民盟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表(A表)
目錄
|
件(次)
|
得
分
|
說明
|
備注
|
建言
獻策
|
1.向當地黨委政府領導報送的政策建議
|
|
|
每件計4分
|
|
2.在與當地黨委領導座談會的發言
|
|
|
每次發言計3分
|
|
3.在當地黨委主管部門座談會的發言/報送的政策建議
|
|
|
每件政策建議計3分
|
|
4.向當地政協大會、常委會提交并被采納的大會發言與團體類提案
|
|
|
每件大會發言計4分;
每件書面發言計3分;
有團體提案的計5分,超過3件的每件加計1分;被列為重點提案或優秀提案的每件加計2分。
|
|
調查
研究
|
5.取得參政議政重要成果的調研
|
|
|
獨立進行的調研每次計5分。
合作進行的,牽頭單位每次計5分,協助單位每次計3分。
|
|
論壇
研討
|
6.取得參政議政重要成果的論壇、研討會
|
|
|
獨立召開的論壇、研討會,每次計5分。
合作召開的,牽頭單位每次計4分,協助單位每次計2分。
|
|
其他
|
7.其他突出的參政議政工作
|
|
|
視情況計分
|
|
(注:請對照“辦法”各項目填寫。請在“說明”欄中寫明得分項目的具體情況,無說明將不予計分;具體情況填寫可不受“說明”欄篇幅限制,也可附單頁“說明”。)
附件4
民盟參政議政工作年度測評表(B表)
目錄
|
件(次)
|
得分
|
說明
|
備注
|
建言
獻策
|
1.為民盟中央向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件20分
|
|
2.為民盟中央領導在高層協商會發言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件16分
|
|
3.為民盟中央在中央、國家部委座談會發言和向中央、國家部委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件16分
|
|
4.為民盟中央在全國政協大會、常委會的大會發言、書面發言與提案提供的基礎素材
|
|
大會發言每件計20分;
書面發言每件計10分;
提案每件計10分,被全國政協列為重點提案的,每件加計6分。
提供者中涉及參與單位的:大會發言每件計6分;書面發言每件計4分;提案每件計4分,被全國政協列為重點提案的,每件加計2分。
|
|
5. 為民盟省委會向省委、省政府領導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件10分
|
|
6.為民盟省委會領導在與省委、省政府領導座談會的發言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件8分
|
|
7.為民盟省委會在與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門座談會的發言和向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門報送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件(次)8分
|
|
8.為民盟省委會在省政協會議的大會發言與團體提案提供的基礎素材
|
|
大會發言每件計10分;
書面發言每件記5分;
團體提案每件計5分,被省政協列為重點提案的,每件加計3分。
|
|
9.為民盟市委會向市委、市政府領導報送的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件計8分
|
|
10.為民盟市委會領導在與市委、市政府領導座談會的發言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次計6分
|
|
11.為民盟市委會領導在與市委、市政府主管部門座談會的發言和向有關部門報送的政策建議提供的基礎素材。
|
|
每次發言計6分;每件政策建議計6分。
|
|
12.為民盟市委會向市政協會議的大會發言與團體類提案提供的基礎素材。
|
|
大會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8分;書面發言的基礎素材,每件計6分,團體提案的基礎素材,每件計4分;被列為重點提案或優秀提案的每件加計4分。
|
|
調查
研究
|
13.承辦、參與民盟中央重點調研、重要調研和完成民盟中央合作調研課題的情況
|
|
承辦重點調研40分;
參與重點調研20分;
承辦重要調研30分;
參與重要調研10分;
承擔牽頭合作調研15分;
協助合作調研5分。
|
|
14.承辦、參與民盟省委會重點調研、重要調研和完成民盟省委會合作調研課題的情況
|
|
承辦重點調研20分;
參與重點調研10分;
承辦重要調研15分;
參與重要調研5分;
承擔牽頭合作調研8分;
協助合作調研4分。
|
|
15.承辦、參與民盟市委會調研和完成民盟市委會合作調研課題的情況。
|
|
每項課題調研的承辦單位計10分,每個參與單位計5分。每項合作調研課題,承擔、牽頭單位計10分,每個協助單位計5分。
|
|
論壇
研討
|
16.承辦、協辦民盟中央論壇、研討會和參政議政工作會議的情況。
|
|
承辦計30分;
協辦計10分;
承辦民盟中央參政議政工作會議計40分。
|
|
17.承辦、協辦民盟省委會論壇、研討會和參政議政工作會議的情況。
|
|
承辦計15分;
協辦計5分;
承辦民盟省委會參政議政工作會議計20分。
|
|
18.承辦、協辦民盟市委會論壇、研討會和參政議政工作會議的情況。
|
|
每次論壇、研討會的承辦單位計10分,每個協辦單位計5分;
民盟市委會參政議政工作會議承辦單位計10分;合作召開的,牽頭單位每次計8分,協辦單位每次計4分。
|
|
其他
|
19.其他突出的參政議政工作/罰分
|
|
視情況計分
|
|